中检院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精简重点

  • 佚名
  • 2023年09月22日

儿童化妆品的定义


按照使用人群年龄阶段的不同,将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

功效: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产品执行的标准


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500CFU/mL(CFU/g);理化指标中限用成分(如防晒剂等)的控制范围应当在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的基础上,根据配方填报量并结合产品质量控制情况(如检验结果、产品在保质期内的稳定性等)设置在配方填报量的合理范围内,如超过合理范围,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产品工艺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的可控性。

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

警示用语

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婴幼儿”使用的粉状化妆品中含“滑石:水合硅酸镁”的,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等警示用语。

不建议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如必须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吸入风险,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不建议但是没有禁止,而且给出了使用方法中的注意点,可以报)



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标签标示


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制成中文标签加贴在原产品销售包装上,中文标签中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地区)或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安全警示用语(含注意事项)不少于销售包装原标签(含说明书)中相关内容

采用“高度防水防汗”等主观用语的、“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具体使用场景用语的,或其他类似用语的,可视作宣称强抗水性能。

毒理学报告



儿童化妆品的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或者微刺激性(无刺-微刺-轻刺),仅当试验结果为无刺激性时,可以宣称无泪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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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由于儿童的体表面积与体重之比通常大于成人,按日常使用化妆品的习惯,会使儿童的系统暴露量高于成人,因此,同一个原料在儿童化妆品中的实际安全使用浓度原则上低于成人化妆品中的安全使用浓度。对化妆品进行暴露评估时,优先引用国内外化妆品研究机构评估文件或者公开发表暴露量研究文献中的儿童化妆品暴露数据。

“婴幼儿”化妆品安全评估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行为发育的特点,例如一些举止动作(如吸吮、抓挠等)导致其暴露量高于成人的可能性,以及婴幼儿的代谢能力与成人之间的差异,因此,必要时尽可能采用更为严格的评估数据。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SPF值较高时(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中的SPF30为界),还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提交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配方设计


香精: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原则上应当对产品中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进行计算,若其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

(中检院意见:请提供原料生产商出具的25号原料中致敏香料相关信息,如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请提供致敏相关风险评估及在儿童产品中该原料使用的必要性说明等相关资料。)

着色剂:使用4种以上(含4种)着色剂时,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防腐剂: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90%以上),或者使用5种以上(含5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腐剂时,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防晒剂:配方中化学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5种(含5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量;同时使用二氧化钛、氧化锌时,其总使用量应当≤25%。超过上述情况之一应当充分证实原料使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SPF值较高时,还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

表面活性剂: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原料选择


“婴幼儿”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

申报类别为“防晒类”的儿童化妆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防晒类化妆品的要求,产品配方中应当填报有明确的防晒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推进剂应当符合化妆品原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使用(如杂质和质量控制等)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所用原料有最大允许使用浓度要求的,应当确保该原料在除推进剂外的配方中的使用量符合该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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